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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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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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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北京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北京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手机用户可以通过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查询网上登记办理进程。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颁证与送达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

  (一)、基础材料,需提交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 营业执照

  (二)、变更名称还需

  1 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三)、变更经营场所还需

  1 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四)、变更负责人还需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并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2 身份文件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变更经营范围还需

  1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六)、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还需

  1 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更换登记联络员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

二、歇业备案登记

  (一)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表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 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三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常见问题

  1 合伙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单独的备案

  目前没有此项登记项目。

  2 合伙企业注销是否需要做清算组备案

  需要做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成员名单的决定;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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