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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申请增加减少补发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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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申请增加减少补发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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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申请增加减少补发更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申请增加减少补发更换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北京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北京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手机用户可以通过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查询网上登记办理进程。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申请增加减少补发更换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颁证与送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申请增加减少补发更换申请材料

一、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增加、减少、遗失补领、换发证照提交材料

  (一)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登记证遗失,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免于提交。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需缴回(遗失除外)。

  代表证。

  (三)报纸公告样张

  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四)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注:7. 材料2-7均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8.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9.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申请增加减少补发更换结果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申请增加减少补发更换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二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3〕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4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外事服务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或者《代表证》、办理登记,并向市公安局备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照申请增加减少补发更换常见问题

1、资信证明是否可以使用企业的存款证明来代替

  不可以,资信证明的内容需能证明企业的实际信用情况。

  2、代表处被吊销后,是否可以转为正常开业状态

  不可以,只能做注销登记。

3、是否需要年检

  需要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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