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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所属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B区综合窗口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被争议名称属于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由市局负责处理;被争议名称属于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由区局负责处理。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裁决名称涉及证据交换,系统目前无法支持。 朝阳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受理条件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B区综合窗口。 朝阳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与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依法做出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的决定; (2)按照名称注册在先原则做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认定后,纠正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 (3)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申请人所提申请不能成立的,做出驳回申请人名称争议申请的处理决定。 3、颁证与送达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朝阳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材料 一、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一)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由申请人亲笔签署。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 (二)、申请人的资格文件 1、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3、社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材料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五)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标明证据来源及证明事实。申请人可就下列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1、证明名称在使用中已经产生公众误认或混淆的事实材料。如消费者投诉举报信、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人证言、公众调查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等; 2、证明申请人享有登记注册在先权利的材料; 3、证明申请人名称具有显著性以及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如广告宣传规模和时间、企业规模、销售业绩等; 4、证明名称争议双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方式,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类似程度的材料; 5、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的材料; 6、其他。 朝阳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结果名称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朝阳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朝阳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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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
企业 名称 争议 裁决 处理 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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