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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事业、个人因诉讼、仲裁)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办理时间: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档案查询大厅一层1号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所属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bjt.beijing.gov.cn/renzheng/open/login/goUserLogin?client_id=100100000442&redirect_uri=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portal/login/person/redirect.do&response_type=code&scope=user_info&state=JLQJ;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1338_07&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2F%2 现场查询: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档案查询大厅一层1号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延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事业、个人因诉讼、仲裁)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要求签字及加盖公章的须签字、盖章。 二、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具体见材料目录: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三、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询)材料目录: (一)查询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提交:查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二)查询除个人身份信息以外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 1、查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2、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文件)(复印件1份); 4、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个人)(原件1份)。 延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事业、个人因诉讼、仲裁)咨询电话: 现场查档咨询电话:(010)88796437。 延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事业、个人因诉讼、仲裁)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要求签字和盖章的,签字和盖章需完整、清晰。 (2)审查与决定 (3)颁证与送达 延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事业、个人因诉讼、仲裁)申请材料 一、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询 (一)、查询企业登记基本信息 1 查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查询除个人身份信息以外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 1 查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单位介绍信 加盖单位公章。 3 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司法文书(文件) 4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个人) 延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事业、个人因诉讼、仲裁)结果名称 企业档案信息材料。 延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事业、个人因诉讼、仲裁)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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