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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 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0个自然日。 2. 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先行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门头沟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清算报告需经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 3 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 4 清税证明材料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5 批准文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门头沟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门头沟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可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门头沟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下载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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