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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北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3 登记证 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涉及代表证变更的,还需提交原代表证。 4 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涉及下述各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材料: 名称变更 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 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原《代表证》,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驻在期限变更 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代表机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60日内办理有关延期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 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 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 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注: 1. 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 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北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增加、减少、遗失补领、换发证照提交材料 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登记证遗失,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免于提交。 2 登记证、代表证 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需缴回(遗失除外)。 3 报纸公告样张 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 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北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下载附件:(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pdf
北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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