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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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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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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

北京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北京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北京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手机用户可以通过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查询网上登记办理进程。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北京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颁证与送达

北京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取得市住建委的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应取得银保监会的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三)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法开业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四)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五)项目合同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六)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七)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八)验资报告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九)外国(地区)企业章程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十)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十一)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北京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

北京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3〕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

  依据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外事服务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或者《代表证》、办理登记,并向市公安局备案。

北京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常见问题

1、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否为复印件

  需要提交原件,具体情况可前往现场咨询。

2、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提交中方合作单位介绍函是否有固定模板

  没有固定模板,表述清楚即可。

3、是否需要先进行名称核准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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