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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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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营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上级企业的全称。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申请人采取住所承诺申报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市场主体应该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并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您可以登录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3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

  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涉及下述各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材料:

变更名称

  因上级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上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变更经营场所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变更负责人

  在申请书中由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并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涉及备案下述各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材料。分支机构备案与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

  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歇业备案提交材料

  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歇业备案承诺书》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清税证明材料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3 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

  4 批准文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可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增加、减少、遗失补领、换发证照提交材料

  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执照遗失,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免于提交。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遗失除外)。

  3 报纸公告样张

  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

  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下载附件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一次性告知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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