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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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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大兴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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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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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档案查询大厅一层1号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bjt.beijing.gov.cn/renzheng/open/login/goUserLogin?client_id=100100000442&redirect_uri=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portal/login/person/redirect.do&response_type=code&scope=user_info&state=JLQJ;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1338_07&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2F%2

  咨询电话:

  现场查档咨询电话:(010)88796437。

  现场查询: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档案查询大厅一层1号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通办范围 全区

  行使内容 根据企业登记所属机关进行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要求签字及加盖公章的须签字、盖章。

  二、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具体见材料目录: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三、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

  材料目录:1、工作证(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2、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大兴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颁证与送达

大兴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结果名称

1、企业档案信息材料

  大兴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申请材料。

一、公检法查询

  (一)工作证

  (二)单位介绍信

  加盖单位公章。

大兴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结果名称

  企业档案信息材料。

大兴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公检法查询)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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