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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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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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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本告知单所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两种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


北京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办理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有符合要求的投资主体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是全民单位—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是集体企业法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投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企业可以依法自主制定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登记部门提供章程参考格式服务,您可到各登记大厅领取参考格式范本,或登录我局网站获取。

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市场主体采取住所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应该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您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 窗通平台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北京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3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 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6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交。

北京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下载附件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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