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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沟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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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门头沟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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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门头沟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1. 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 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 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 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市场主体采取住所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该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门头沟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

  承诺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取得市住建委的批准;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应取得银保监会的批准;

  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3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法开业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5 项目合同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6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 验资报告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9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0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门头沟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下载附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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