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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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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1)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2)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3)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5)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可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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